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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供销社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冒用供销社标识及字号专项执法行动
  • 阅读:
  • 时间:2025-07-17
  • 发布:市供销社
  • 近期,象山县供销社在履职中发现,丹西街道西谷湖路、樟树下村有两家沿街商户,未经授权擅自在店铺门头显著位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及“供销”字号。经现场核查,商户均无法提供标识使用授权书、供销社股权证明等合法依据,涉嫌违规使用供销社系统品牌资源。

    根据《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使用供销合作社标识,须按行政层级向县级及以上供销社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在规定范围内使用;浙江省供销社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浙供合〔2025〕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使用“供销”字号必须提交本级供销社审核同意意见书、供销社股权证明材料及股东方承诺书等要件。对此,象山县供销社迅速联合县市场监管部门启动执法程序,责令涉事商户限期拆除违规标识及字号。

    下步,象山县供销社将持续深化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健全常态化巡查机制,坚决维护系统品牌权益与社会声誉,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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