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机关各处(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宁波市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遵循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结合供销社实际,制定了《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务公开负面清单》(附件1),请遵照执行。
1、列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的事项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负面清单之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
2、各处(室)负责人为本处(室)政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对政务公开事项审核把关。对本处室拟写的通过办公OA系统发文流程传递的文件、通知、制度、函、请示等,要注明是否信息公开;其他需要上网公开的简讯、工作计划、工作进度、工作总结、大事记、各类表格等,原则上交由办公室统一上传(如需自行上传的告知办公室,双方协商确定)。
3、对把握不准是否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宁波市供销合作社政务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甬供办[2008]23号)和《宁波市供销合作社信息网络安全与保密审查制度》(甬供办[2013]59号)办理,先由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再报分管主任确定。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6年12月8日
附件1: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一、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所有秘级文件;社属企业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权利人同意或市社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过程性信息。主要是指市社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与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但是,当决策、决定完成后,如果需要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仍应公开。
四、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内部管理信息。主要包括:市社机关内部和市社与上级及其他部门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函等文件和资料
五、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
六、涉及信访、举报或咨询类事项的信息。
七、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阅的案卷材料。
八、档案信息。是指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
九、不属于市社机关公开职责的信息。
十、工作秘密。主要包括:拟制中不宜公开的政策文稿;不宜公开的会议材料、领导讲话材料;业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不宜公开的事项;拟议中的机构设置、工作分工、人事调整和职务任免、奖惩事项;机关工作人员档案及其相关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