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供资〔2022〕30号
市社机关各处(室)、培训中心,宁波供销集团公司: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供销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6月24日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企业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社有资产产权管理,及时、全面、真实反映企业产权状况,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企业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供销厅财字〔2020〕2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宁波市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甬国资发〔2012〕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是指市供销社对其所投资企业产权及其分布状况、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纳入产权登记范围的单位包括:
(一)宁波供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市供销社培训中心以及江北供销社;
(二)供销集团全资、控股企业和拥有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
第四条 企业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登记:
(一)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二)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是指企业以短期获利为目的持有的、按照会计准则应当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的股权)。
第五条 办理产权登记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应当在及时处理产权纠纷后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资委)办公室是产权登记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原则上按照出资关系和管理职责由相应的产权登记管理单位组织开展。
(一)市供销社社资委办公室负责对供销集团、培训中心进行产权登记管理;
(二)供销集团负责对其出资企业及江北供销社进行产权登记管理。
第二章 产权登记类型
第七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以下简称出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九条 占有产权登记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三)企业名称及产权级次;
(四)企业组织形式;
(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六)企业主营业务范围;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出资人名称、持股比例、管理控制权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一)因解散、破产进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法人资格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不再属于市供销社产权登记管理范围的;
(三)其他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的情形。
第三章 产权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按照企业出资关系或管理职责,由其出资人按照填报要求,填写有关登记内容,报送至相应产权登记管理单位。产权登记管理单位对登记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应与产权登记信息一致;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涉及变更产权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当及时修改填报。
第十五条 产权登记管理单位应当落实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产权登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对办理完成的产权登记事项,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登记档案。
第十七条 供销集团应当每年对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于次年六月底前将上年企业社有资产产权相关信息报送至社资委办公室。
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全面、如实办理产权登记,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社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