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阅读:
  • 时间:2022-06-29
  • 发布:
  • 甬供资〔2022〕29号

    市社机关各处(室)、培训中心,宁波供销集团公司:

    《关于规范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供销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6月24日      




    关于规范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社有企业物资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实现保廉增效,参照《关于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甬国资发〔2013〕15号),现就规范社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宁波供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和拥有控制权的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制度,加强采购管理。供销集团应建立小型招标采购平台。

    二、社有企业大宗物资采购(以下简称社有企业采购),是指以购买、租赁等方式,单次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列入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

    三、供销集团应根据实际,参照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拟订采购目录,确定限额标准,报市供销社备案。企业采购目录、限额标准等可结合实际动态调整。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物资,若替代性、通用性强,采购量较大的,鼓励企业纳入采购目录。

    四、社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原则,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不得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五、社有企业采购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采购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单项采购金额在4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应在市产权交易中心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单项采购金额在400万元以下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可在供销集团小型招标平台、市产权交易中心或企业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或其他方式实施。

    六、社有企业采购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方式: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其他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资源及环境限制,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采购项目总值比例较高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供应商投标标的不合格,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价格总额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企业紧急需要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四)采购的物资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七、社有企业采购选择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良好商业信誉;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三)近三年内在招投标等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社有企业采购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的采购文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

    (二)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

    (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非实质性条款不得作为无效标条款;

    (五)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企业的采购市场。

    九、社有企业公开招标采购的,采购文件等公告信息,应当在公开招标采购平台和市供销社网站同时发布,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二十日。

    十、社有企业应当成立采购领导小组,小组负责人由公司领导担任,小组人数为不少于三人的单数,负责大宗物资采购的具体管理。

    十一、社有企业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应当不少于三家。

    十二、社有企业采购中,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其竞争对手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相关人员包括评标、谈判、询价等组成人员。

    十三、社有企业应明确职能部门,负责对采购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采购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投诉(异议)进行及时处理;并成立由纪检(监察)、审计、监事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企业采购监管领导小组,确保决策程序到位、会议记录齐全、监管及时有效、操作阳光透明。

    十四、供销集团应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供销社备案。本意见未涉及或未明确的其他事项,可依据《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条款执行。供销集团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供销社报送该年度大宗物资采购计划。

    十五、本意见由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6月24日印发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