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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负责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 阅读:
  • 时间:2022-06-29
  • 发布:
  • 甬供资〔2022〕28号

    市社机关各处(室)、培训中心,宁波供销集团公司: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负责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市供销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6月24日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负责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供销合作事业发展,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规范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社有企业负责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浙供合发〔2018〕7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社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有企业,是指宁波供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和拥有控制权的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社有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资产权益减少、灭失,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定,包括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市供销社规章制度以及社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等。本办法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本办法所称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照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照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为保障社有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责任追究工作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二)分级管理原则。责任追究工作按照社有企业层级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工作职责、分级组织开展,形成职责明确、流程清晰、规范有序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

    (三)有利于止损原则。着眼于有效保全社有资产,根据社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合法合规合理方式减少损失、是否及时纠偏纠错等情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予以恰当处理。对有效减少资产损失的,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五条  购销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

    (二)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

    (三)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业务。

    第六条  资金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违反规定开展委托贷款、信托和基金等理财业务。

    第七条  投资管理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二)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三)投资入股后未实施跟踪管理的。

    第八条  改制重组和资产处置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通过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外,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社有资产损失,上一级单位认定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条  对社有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损失的性质、情形和金额。认定损失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判决、裁定、行政(处罚)决定等;

    (二)审计、评估、法律、税务和专业技术鉴定等经济鉴证中介机构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鉴证意见、证明、报告等;

    (三)企业内部审议通过的经营投资预报损失、企业内部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以及相关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四)可以认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由相关人员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二条  资产损失的等级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200万元以下为一般资产损失,200万元(含本数)以上500万元以下为较大资产损失,500万元(含本数)以上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  社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按照工作职责和履职情况划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社有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资产损失有直接因果关系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领导责任是指社有企业相关负责人违反规定,在经营投资中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对造成资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十四条  社有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较大、重大资产损失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社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职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社有企业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或者分解单项损失、人为降低损失等级的,除按本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外,社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企业有关负责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一年内,同一直属子公司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重大资产损失,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一年内,多家直属子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十七条  根据问题性质和资产损失程度,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或赔补、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扣减薪酬(包括扣减年薪等)或赔补。

    (三)纪律处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纪依规查处。

    (四)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受到调离工作岗位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十八条  根据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情况,经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应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对责任人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予以扣减年薪或按资产损失额一定比例进行赔补。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对责任人予以扣减年薪或按资产损失额一定比例进行赔补,以扣减年薪方式进行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扣减不低于责任认定年度年薪的30%,对领导责任人扣减不低于责任认定年度年薪的10%;以赔补方式进行处理的,合理确定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赔补比例。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对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同时,对责任人给予扣减年薪或按资产损失额一定比例进行赔补,以扣减年薪方式进行处理的,对直接责任人扣减不低于责任认定年度年薪的70%,对领导责任人扣减不低于责任认定年度年薪的30%;以赔补方式进行处理的,合理确定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赔补比例。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

    第十九条  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按照市供销社关于责任追究、绩效考核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不合并使用。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对违规经营投资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挽回资产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认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处理的,但是具有以上其中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对社有企业有关负责人在企业改革创新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独断专行等,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

    第二十一条  社有企业有关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在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实施之前,确有证据证实曾提出异议而未被采纳,且该异议与避免资产损失有直接关系的,酌情免除或者部分免除其责任。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社有企业层级和资产损失等级,分级分类组织开展:供销集团领导班子成员及子企业主要负责人造成的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重大资产损失由市供销社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子企业除主要负责人外的其它负责人造成的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由供销集团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处理结果报市供销社备案,市供销社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直接组织开展。市供销社责任追究工作由市供销社监事会牵头组织,相关处(室)根据职能职责配合实施。

    第二十三条  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根据分级原则,由相关单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社有企业应明确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或工作机构,对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有关部门(审计、巡视、纪检等)移交的有关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予以受理。

    (二)核实。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的内容包括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是否适用容错机制、有关处理建议等,明确资产损失性质、金额、等级、相关责任人和责任性质,形成书面报告。

    供销集团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及子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应向市供销社报告相关情况,并对市供销社、供销集团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要予以配合;子企业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应向供销集团报告相关情况,并对市供销社、供销集团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要予以配合。

    (三)处理。根据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送达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整改要求。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市供销社作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市供销社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复查过程不中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后可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处理结论以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相关责任人涉嫌违纪的,移送有关纪检部门;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四)整改。相关责任单位应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流程原则上在资产损失认定后的9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经办责任追究的相关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或者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该实行回避或者自行回避。对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供销集团应根据本办法制定企业本级及其子企业除负责人以外其他从业人员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报市供销社审核。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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