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供资〔2022〕27号
市社机关各处(室)、培训中心,宁波供销集团公司: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增资扩股公开选择投资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供销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6月24日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增资扩股公开选择投资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社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规范增资扩股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市属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公开选择投资者管理办法(试行)》(甬国资发〔2015〕87号),结合社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有企业,是指宁波供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和拥有控制权的参股企业。社有企业增资扩股引进新股东的行为(以下简称增资扩股)适用本办法。
上市公司增资扩股等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社有企业增资扩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和规划,促进社有资本优化配置,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社有企业增资扩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公开征集并择优确定投资者。
第五条 意向投资者拟以增资扩股方式参与社有企业改制重组的,应同意并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社有企业增资扩股引进新股东时,应制订增资扩股方案,并经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增资扩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增资企业基本情况;
(二)股本结构及原股东情况;
(三)拟增资股额及占增资后总股本比例;
(四)募集资金的主要用途及收益情况(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增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不具有指向性的投资者资格条件;
(七)管理层基本情况、是否参与增资等情况;
(八)择优确定投资者方式;
(九)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和债权债务处置方案;
(十)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社有企业增资扩股事项分以下情形履行决策程序:
(一)供销集团本级的增资扩股事项,由市供销社批准;
(二)供销集团下属全资、控股企业和拥有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增资扩股导致控股权转移的,应报市供销社批准;未形成控股权转移的,由供销集团决定,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八条 社有企业报市供销社审核的增资扩股事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增资扩股方案;
(二)增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文件;
(三)增资企业社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核准(备案)文件;
(五)市供销社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社有企业增资扩股应进入宁波市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征集意向投资者并组织交易。
第十条 申请受理。增资企业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增资扩股挂牌申请,应提交如下相关材料:
(一)增资扩股方案及批准文件;
(二)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备案)文件;
(三)企业原股东材料;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征集意向投资者、意向投资者资格审核、公示、结算与鉴证等相关事项按照市产权交易中心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可豁免公开征集程序的增资情形:
(一)政府重大战略需要或关键行业、领域中对投资者有特殊要求,经市供销社批准的;
(二)增资企业和意向投资者均为社有独资或全资企业,经市供销社批准的;
(三)增资企业和意向投资者为国有独资、国有全资、供销系统内全资或独资企业,经市供销社批准的;
(四)经市供销社批准的社有企业管理层和员工增资持股等其他情形;
(五)在原合资协议中事先对增资扩股事项约定豁免公开征集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社有企业管理层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方案、确定社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资产评估等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社有企业和社有企业人员不得利用增资扩股之机转移、侵占、侵吞社有资产,隐匿资产、营私舞弊、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社有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增资企业、意向投资者与市产权交易中心在增资扩股业务活动中如出现意见分歧或纠纷,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社有企业增资扩股中,相关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进行增资扩股的,市供销社可要求中止或终止增资扩股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提及事项,按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