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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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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4-06
  • 发布:
  • 甬供资〔2022〕17号

    市社机关各处(室)、培训中心,宁波供销集团公司: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供销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3月31日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社有经济监督管理体制,引导和规范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称市社)社有企业投资行为,推进社有资本布局优化,维护社有资本安全,落实社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号)《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推进社有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浙供合发〔2021〕42号)《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办法(试行)》(甬供资〔2022〕6号)(以下称《报批报备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宁波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甬国资发〔2018〕11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有企业,是指宁波供销集团公司(以下称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和拥有控制权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社有企业从事的股权投资(含金融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等)。

    第四条  市社行使出资人职责,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供销集团报批、报备的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备案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社有企业投资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把握投资方向。社有企业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聚焦为农服务主责主业,大力培育龙头企业,发展战略性产业。

    (二)规范投资行为。社有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议事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决策质量。

    (三)确保综合效益。社有企业投资应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一,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社会责任、环保责任,加快社有经济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四)维护资本安全。社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预案,维护社有资本安全,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监督管理事项

    第六条  涉及社有企业投资的以下事项须经市社审核后实施:

    (一)供销集团制订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的调整;

    (二)社有企业股本比例占持股企业5%以上或资产评估价50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

    (三)社有企业单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

    (四)社有企业从事股票、期货、期权、风险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五)经市社同意,供销集团认为需要报市社审核的涉社有企业投资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涉及社有企业投资的以下事项须报市社备案:

    (一)供销集团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

    (二)社有企业资产评估价高于2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股权投资;

    (三)社有企业单项投资额高于2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项目投资;

    (四)市社要求、社资委及市社相关职能处室商请或按有关规定应当报备的涉及社有企业投资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社对社有企业投资的以下情形进行监督检查:

    (一)投资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执行情况;

    (二)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与变更情况;

    (三)具体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评价情况。

    第三章  投资事前监管

    第九条  社有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业务范围选择、确定投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全面预算相衔接。社有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全部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供销集团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社核准。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概算、投资主体及层级、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供销集团应严格执行投资计划,如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其调整部分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报送市社核准后实施。

    第十条  社有企业对投资项目的决策应经过科学、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投资的必要性、技术与经济可行性为主要内容,要突出现金流、盈利预测和要素保障等内容。

    企业拟与非社有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新企业的,一般需通过公开或比选等方式征集意向合作方。在综合考虑合作投资主体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社会评价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取合作方,并与合作方通过章程或协议(合同),就法人治理结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后续投资的资金安排等做出明确约定,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其中涉及后续固定资产投资的,合资公司资本金原则上应达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要求。

    如涉及特许经营权或公共资源配置的,必须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

    对于股权并购类投资项目应当对标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以资产评估值为参考确定股权并购价格,有特殊目的的,可考虑资源优势、协同效应、发展前景、市盈率等因素适当溢价或折价。同时应就期间损益、职工安置、或有债务处理等事项作出明确安排。

    第十一条  社有企业一般需自行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要时可聘请咨询机构或有关专家复核,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社资委)负责对供销集团报市社审核的投资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经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必要时召开专家或有关部门专业人士专题论证会,或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和省内外相似项目进行现场考察。社资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资项目进行前置审核:

    (一)投资决策是否符合企业投资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二)投资项目的论证规程是否科学合理和符合规定;

    (三)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政策法律分析、产业(行业)分析、经济性分析等是否科学、客观、合理;

    (四)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是否详实、引用数据资料是否准确、结论是否科学、客观;特别是对投资项目的资金筹措以及建成运营预测作重点审核;

    (五)是否制定投资风险管控措施。

    投资项目经前置审核后,由供销集团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供销集团报市社审核的股权类投资项目,应随同书面请示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部决策文件;

    (二)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协议(合资经营合同);

    (三)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风险防控报告);

    (四)合作方比选方案及比选结果说明;

    (五)合作方营业执照、近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及核准(备案)文件;

    (七)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八)市社认为需要供销集团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供销集团报市社审核的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应随同书面请示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部决策文件;

    (二)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资产评估报告(正文)及核准(备案)文件;

    (四)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五)市社认为需要供销集团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供销集团报市社备案的投资项目材料主要为结论性材料。市社认为必要时,可要求供销集团提供以下材料:

    (一)内部决策文件;

    (二)投资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风险防控报告);

    (三)企业分管法律事务的负责人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需报备的投资项目应在作出结论后10个工作日之内由供销集团向社资委报备。必要时社资委可通过工作会议的方式对报备的投资项目进行备案审查,审查后有意见建议的,及时向供销集团反馈。

    第十六条  供销集团应当明确投资决策机制,对投资决策事项实行集团统一管理和授权。涉及非全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的投资事项,供销集团应当在履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投审会或专家评审等内部决策程序的前提下,授权委派的股东代表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各级投资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做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均应在决策文件上签字背书,所发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四章  投资事中监管

    第十七条  市社对社有企业投资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社有企业投资信息,指导督促社有企业规范开展投资活动。社有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变化、投资金额调整和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变化等情况时,应在供销集团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变更的投资项目信息。

    第十八条  市社对社有企业实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特别是计划外追加、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及投资风险等内容,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反馈。

    第十九条  对供销集团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具体由社资委牵头组织实施。

    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监督检查,按要求准备有关台账资料。

    第二十条  社有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社有企业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一)投资总额超出预算10%以上的项目;

    (二)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

    (三)投资对象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

    (四)投资项目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利益;

    (五)因不可控因素造成投资风险剧增或存在较大潜在损失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和终止投资计划。

    社有企业因投资项目再决策情形属于报批报备事项范围的,应当按照《报批报备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批报备。

    第五章  投资事后监管

    第二十一条  社资委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并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社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实施实地跟踪、审计等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销集团应当每半年汇总一次投资完成情况,每年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次年1月底前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和书面报告形式报送社资委。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五)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社有企业应当组织对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和专项审计。向市社报批报备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和专项审计情况应报市社备案。

    第六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  市社负责对供销集团年度投资计划、半年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社负责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战略规划、产权管理、考核分配、法律监督、财务监督、监事会监督、审计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合力,实现对社有企业投资活动监管全覆盖,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减少投资损失。

    第二十六条  供销集团监事会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投资的全过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市社监事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社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供销集团投资管理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社备案。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三)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其相关职责;

    (四)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职责;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全资、控股企业和拥有控制权的参股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供销集团应建立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通过信息系统对本级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和拥有控制权的参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动态监控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社有企业应将投资风险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从公司治理、组织结构、内控系统、信息管理、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建立有利于风险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化解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各种制度预案。

    第三十条  社有企业应加强金融投资管理,审慎开展金融投资业务,严格限制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购买债券,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格业务审批,严守套期保值原则,规范业务操作,有效管控风险,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社相关工作人员对供销集团依据本办法报送的材料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社责令其改正;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供销集团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社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规依纪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投资信息的企业,市社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监管提示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社有企业经营性的承租行为适用本办法,随项目投资一并报批;非经营性的承租行为按《报批报备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报批报备办法》中规定的关于报批报备的投资事项如金额标准发生变化的,本办法所涉金额标准随之调整。

    第三十五条  社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从事股票、期货、期权、风险投资等高风险投资或其他金融投资业务,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社社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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