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供资〔2022〕13号
市社机关各处(室)、培训中心,宁波供销集团公司: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重大社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供销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3月31日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重大社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称市社)重大社有资产处置行为,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号)《浙江省供销合作社重大社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供合发〔2021〕14号)和《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甬供资〔2021〕2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有企业及市社培训中心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的社有企业,是指宁波供销集团公司(以下称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和拥有控制权的参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社有资产主要包括:
(一)资产账面价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
(二)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及以上或占企业全部净资产20%及以上的土地、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三)资产账面原值在50万元及以上或占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及以上的生产线、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资产;
(四)商标权、专利权、特许权等。
第四条 社有企业正常销售的产成品、半成品、商品和副产品,以及经批准开展的金融投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处置包括转让所有权或出租等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条 重大社有资产的处置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或公共资源交易等场所(以下称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第七条 社有企业是资产处置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对下属各级社有企业资产处置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明确日常管理工作部门。
第八条 供销集团应当将重大社有资产处置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按照权责边界,制定本级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和拥有控制权的参股企业重大社有资产处置的核准、备案事项清单,根据重大社有资产处置类型和账面价值实行分级审批,明确核准、备案事项的审批标准、审批流程、材料要求。
第九条 根据市社授权,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社资委)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重大社有资产处置工作。
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和拥有控制权的参股企业需报市社审核、备案重大社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具体要求参照《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社有非全资企业之间、社有企业向非社有企业和市社外部其他各类主体转让重大社有资产,经分级审批同意后实行公开转让。
第十一条 重大社有资产转让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可采用协议转让:
(一)供销集团因社有资本战略规划、资本布局和社有企业改革改制、合并重组等因素而实施的重大社有资产转让;
(二)事先经分级审批同意,社有全资企业之间、社有全资企业和社有绝对控股企业之间的重大社有资产转让。
第十二条 重大社有资产转让应遵循下述基本程序:
(一)作出内部决策。社有企业应当根据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资产处置的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开展资产评估。社有企业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所转让资产进行评估。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的评估项目,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三)制定转让方案。社有企业应当按照转让标的实际情况,包括该项资产的历史沿革、现状情况、转让理由、方式和预期目标等,制定转让方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资格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四)发布转让信息。社有企业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发布资产转让信息公告,同时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发行的报刊媒体上发布,公开披露有关资产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的规则没有明确资产转让公告期的,资产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资产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转让标的资产评估值。如在规定的信息公告期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设置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资产处置方应当在重新获得资产处置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资产处置信息公告。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转让工作程序。
(五)确定受让方。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则确定受让方后,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结算交易资金、获得交易凭证,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必须采取竞价、拍卖、招投标方式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竞价方式组织实施资产交易。
第十三条 重大社有资产出租行为应遵循下述基本程序:
(一)作出内部决策。社有企业应当根据内部资产管理制度做好重大社有资产出租的市场调研,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制定出租方案。社有企业应当按照出租标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租方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出租不得对承租方资格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件。
(三)发布出租信息。应当将资产出租信息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其他专业媒介上发布,广泛征集承租方。资产出租公告期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自公开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四)确定承租方。市社及其社有企业应统筹考虑价格、安全、稳定等因素,确定合适的承租方。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承租方时,必须通过竞价、招标或拍卖等方式择优选择承租方。
出租合同期限延长以及租金向下调整等合同变更情况应重新签订出租合同,并按照前款要求执行。执行政府政策、意见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外出租重大社有资产,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对不适宜采用上述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的可采用市场比较、集体谈判等方式,但应有内部监督机构、市社股权代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外部专业人士参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单位之间的重大社有资产出租行为,或重大社有资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临时租赁行为,事先经分级审批同意,可以采用非公开方式协议租赁。
第十六条 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经分级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社有企业将存量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干部职工使用,为其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重大社有资产处置情况纳入社有企业年报审计,供销集团应汇总相关数据形成专题报告报送市社。
第十九条 社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资产处置的,按照分级管理权责,由其上级单位责令其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致使社有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将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重大社有资产通过其他方式让渡资产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社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