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供财联发〔2022〕2号
各区县(市)供销社、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化肥、农药储备管理,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保障供应,调控稳定市场,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宁波市市级农资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5日
宁波市市级农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春耕、双夏化肥供应,稳定农资市场价格,保障救灾化肥、农药应急需要,规范宁波市市级农资储备(以下称农资储备)管理工作,参照《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浙江省省级重要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农资储备为化肥、农药储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资储备承储企业的选定、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农资储备遵循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农资储备分为春耕化肥储备(以下称淡季储备)、救灾化肥、农药储备(以下称应急储备)。
第五条 农资储备应当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和“谁储备,谁负责”的原则。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药的储备管理;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称市供销社)负责化肥的储备管理和化肥、农药的承储管理,并做好化肥、农药储备补贴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化肥、农药储备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等工作。
第六条 农资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市财政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章 储备品种、规模
第七条 针对农业生产需求,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提出年度具体储备品种意见。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市级农资储备规模。
第八条 农资储备规模统筹考虑本市农业生产需要和省农资储备要求,进行动态调整。一般储备规模为:
淡季储备:化肥2.5万吨,主要品种:氮肥(不低于任务量30%),磷肥、钾肥、复合肥(不高于任务量70%)。
应急储备:化肥0.5万吨,主要品种:氮肥0.15万吨、钾肥0.05万吨、复合肥0.3万吨;农药56吨,主要品种:杀虫剂36吨、杀菌剂20吨。
第三章 储备时间
第九条 农资储备每轮承储责任期3年。
第十条 年度承储时间:淡季化肥储备时间为当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应急化肥储备时间为当年4月1日至9月30日,应急农药储备时间为当年8月1日至次年7月31日。
第四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十一条 市级农资储备承储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具备化肥、农药生产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经营正常。
(二)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近三年年均化肥销售8万吨以上,农药销售2000吨以上。
(四)在本市有较完善的化肥、农药经销网络。
(五)具备与承储规模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能力。
(六)未因故意销售假冒伪劣化肥、农药或造假等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过。
(七)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八)不得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两种情况。
第十二条 市供销社按照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农资储备承储企业,采购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承担储备任务。
第五章 储备任务管理及履行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挂牌管理,承储仓库应标注“宁波化肥(农药)储备库(应急储备/淡季储备)”。
第十五条 根据台风、洪涝和重大农作物病虫等灾害对本市农业生产的影响,市农业农村局会商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决定动用应急储备化肥、农药。
第十六条 应急储备化肥、农药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救灾投放时应标明“宁波市救灾储备化肥(农药)”字样;投放后,承储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足库存。
第十七条 为保障本市春耕、双夏化肥供应,稳定化肥市场价格,承储企业淡季储备化肥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
(一)年度储备时间内在本市的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承储任务量的1.2倍。
(二)年度储备时间内月平均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
(三)库存量:一是承储企业在本市区域内各库点(含厂区)库存(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40%);二是承储企业与上游供应商签订的淡季储备合同项下的本市区域外库存(不高于承储任务量的60%)。
第十八条 应急储备化肥按照年度储备时间内本市区域内各库点日平均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进行考核。应急储备农药实行专库存放,承储企业可根据有效期(保质期)情况逐批轮换,并同时补足库存。
第六章 储备补助
第十九条 市财政对承储企业按以下范围给予补助:
(一)化肥储备补助
1、利息。按承储任务实际占用资金和承储企业全年贷款的平均利率计算。
2、损耗。按实际库存量价值的0.4%计算。
3、场地费。按实际库存量和储存时间,每月每吨定额补助14元。
4、运杂费:装卸费、短驳费、运费等,按实际产生的费用补助。
5、其它补助:按市政府要求,投放救灾化肥、农药产生的费用;为稳定本市化肥市场价格造成的承储企业经营风险。
(二)农药储备补助
实行定额包干,每年补助125万。
第二十条 在年度储备期开始第1个月按上年补助额的50%预拨补助资金,在年度储备期结束后进行专项审计,根据考评得分拨付补助余额。
第七章 储备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备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需在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报送上月储备动态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市级农资储备监管机制。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组成监督检查组,对承储企业储备情况进行联合检查,每储备期不少于1次;市供销社对承储企业储备情况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
(一)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二)经认定所报数据、情况与实际有明显不符。
(三)未完成储备指标。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况,市财政不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补助资金由市供销社予以追缴,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储备补助资金。
(二)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农药经有关方面检测为假冒伪劣,化肥实际养分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3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