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供经〔2022〕10号
市社机关各处(室)、培训中心,宁波供销集团公司:
《宁波供销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供销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3月1日
宁波供销集团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供销财字〔2020〕38号)、《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宁波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试行办法》(甬国资发〔2019〕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负责人是指宁波供销集团班子(包括党委、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不包括市供销社机关兼职人员;宁波供销集团下属公司人员在宁波供销集团兼任负责人的,以其任职的下属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为准。
第三条 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准确把握出资人监管边界,依法合规履行出资人职权,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社有资产监管,有效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科学适度、管理规范、监督有效的薪酬激励约束机制。
(二)质量效益原则。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的要求,引导企业注重资本回报,引导企业与同行业优秀企业进行业绩对标,提高资本营运质量和营运效率,加快转型升级、突出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企业价值创造能力,不断做强做优做大社有资本。
(三)激励约束原则。坚持权责利相统一,建立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薪酬同向升降,与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等监管约束、负面评价同频共振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持续发展原则。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相统一,强化对企业负责人着眼长远发展,兼顾当期效益的考核导向,引导企业突出创新驱动,加大科技投入,加快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管理
第四条 年度考核指标包括经济考核指标和综合考核指标。
(一)经济考核指标,由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组成。基本指标为净资产收益率和人工成本利润率;分类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完成率、投资(重大项目建设)完成率、融资成本率、特定工作任务及其他,由市供销社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功能定位和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予以确定。
(二)综合考核指标,分正面评价和负面评价。正面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党的建设、集团管控、风险防范、改革与管理创新等方面,负面评价包括违反党纪政纪事件、违反社有资产监管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社会不稳定事件、环境污染事件、违法生产经营事件等(详见附件)。
(三)一般情况下,总分设置为100分,基本指标、分类指标、综合指标的权重为:5:3:2。
第五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市供销社可视情况适当调整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基准值和目标值;
(一)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环境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三)企业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四)经市供销社党委认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每年4月底前,集团董事会按照市供销社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客观分析经营状况,提出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供销社。
(二)市供销社经济发展处按照出资人监管职责,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与集团董事会充分沟通合理确定业绩考核目标,报经市供销社党委会同意后下达。
(三)次年5月底前,集团公司总结分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形成自评分析报告,经集团董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市供销社。
(四)次年5月底前,委托中介机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和经营业绩考核鉴证材料。
(五)市供销社经济发展处牵头对经营业绩考核鉴证材料进行审核,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审核初步意见,报经市供销社党委会同意后下达。
(六)集团公司应于考核结果与薪酬审核意见下达后45天内将企业负责人考核年度的薪酬发放结果报市供销社备案。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
(一)基本年薪
基本年薪=计薪基数×3
计薪基数为经核定的上年度市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二)绩效年薪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市有关薪酬水平调控总体要求综合确定,最高不超过1.2。
第八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为企业负责人的税前收入。企业负责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当依法为企业负责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应按市供销社审核结果支付。基本年薪每月按“核定计薪基数×3÷12”发放,当年计薪基数未核定时,按上年计薪基数计算发放;绩效年薪原则上按年度意见一次性兑现,考虑实际情况可以在上年绩效总额的60%内预发,预发方案报市供销社备案,待年度审核意见下达后结算。
第十条 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增长应当与本企业经营业绩提升和经济效益提高相匹配。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薪酬,指的是薪酬分配系数为 1的主要负责人薪酬标准;副职负责人薪酬分配系数,由企业董事会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工作贡献等合理拉开差距,在 0.6-0.9 之间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由市供销社经济发展处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董事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由企业按照市场化机制,实行契约化管理,严格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建立退出等机制。相关管理办法、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兑现结果报市供销社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经济发展处负责解释。
附件
综合考核指标负面评价计分方法
一、违反党纪政纪事件
(一)综合考核指标计分
1.供销集团负责人受处分的: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政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每起扣4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政务撤职的,每起扣8分;开除党籍,政务开除的,每起扣12分。
2.供销集团未及时报告或未及时客观公正查处其直接管理人员违纪问题,后由供销集团上级等单位发现且查处或督促查处,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每起按上述标准的50%扣减。
3.供销集团直接管理的各分子企业,未及时报告或客观公正查处其直接管理人员的违纪问题,后由供销集团上级等单位发现且查处或督促查处,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每起扣1分。
4.党纪政务处分扣分时间一般以立案年度为准,特殊情况需要以处分年度等其他时间为准的,不重复扣分;尚未结案的,按纪检监察部门意见预扣(结案时多退少补)。
(二)受处分或受处理的企业负责人个人
受处分的企业负责人个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收入与处分档次挂钩。其中:
1.受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立案当年按其可享受的正常标准的95%计发。
2.政务警告(处分期为6个月)、记过(处分期为12个月)、记大过(处分期为18个月)、降级(处分期为24个月)的,处分期内按其可享受的正常标准的95%计发。
3.撤销党内职务,不再为企业负责人的,当年被立案前的月份,按其可享受的正常标准的85%计发;仍为企业负责人的,当年按其可享受的正常标准的85%计发。
4.留党察看,不再为企业负责人的,当年被立案前的月份,按其可享受的正常标准的75%计发;仍为企业负责人的,立案当年至次年或再次年(即留察一年,影响2年;留察二年,影响3年),按其可享受的正常标准的75%计发。
5.政务撤职,不再为企业负责人的,当年被立案前的月份,按其可享受的正常标准的75%计发;仍为企业负责人的,处分期内(24个月),按其可享受的正常标准的75%计发。
6.开除党籍(一般不再为企业负责人),当年被立案前的月份,按其可享受的正常标准的60%计发。
7.政务开除的,立案当年取消绩效年薪收入。
此外,企业负责人被诫勉的,每人次扣发1000元绩效年薪。
二、违反市供销社资产监管制度造成社有资产流失及不良影响事件
1.供销集团责任范围内,一般情形的:每起扣2分;较重情形的:每起扣4分;严重情形的,每起扣8分;特别严重情形的,每起扣10分。其中:
一般情形、较重情形,系供销集团主动发现并查处的,不扣分;严重情形、特别严重情形,系供销集团主动报告的,减半扣分。
2.处理意见中涉及受处理的供销集团负责人个人扣减绩效年薪收入的,该受处理人员按意见执行并将所涉款项单独上交所在单位。
三、安全生产事故
1.突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责任书确定的控制指标,每增一个死亡人数,扣5分;每发生1起较大责任事故,扣10分;每发生2起较大责任事故,或每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扣15分。
2.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造成的急性工业中毒的人数,也属于重伤的范围。
四、社会不稳定事件
在公司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不安定事件,因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每起扣5-10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起扣15分。
五、环境污染事件
在公司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每起扣5-10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起扣15分。
六、违法生产经营事件
在公司责任范围内发生重大违法经营活动,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每起扣5-10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起扣15分。
七、其它
(一)综合考核指标计分(含正面评价、负面评价)
1.同一行为,被追究多项过错责任的,或多人因同一事项被追究过错责任的,以扣分最高的一项为准;
2.负面评价按经营业绩考核总分100分计分,扣减累计分值最高为20分。
(二)受处分或受处理的企业负责人个人
同一行为,被追究多项过错责任的,除企业综合考核指标扣分外,其单独扣减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收入分别以扣减金额最高的为准。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