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供资〔2022〕6号
市社机关各处(室)、培训中心,宁波供销集团公司: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办法(试行)》已经市供销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2月22日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企业重大事项报批报备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明确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称市社)与宁波供销集团公司(以下称供销集团)权责边界,推进社有企业管理现代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社章程》等规定,并参照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三重一大”事项,分为报批事项和报备事项。
第三条 市社履行出资人职责,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供销集团报批事项进行审批或作出决定。
报批事项须经市社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市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社资委)行使对本级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社资委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报批事项进行前置审核,对报备事项进行备案;涉人事方面的报批、报备事项由市社政治处负责。
根据前置审核工作需要,社资委可协调、转交市社相关职能处室办理或聘请第三方机构予以协助。
第五条 本办法及相关规定未确定为报批事项的,皆由供销集团自行决定实施。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六条 公司治理方面的以下重大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供销集团章程修改及发展战略、规划;
(二)供销集团改制、注册资本增减,地址、名称、法人代表等登记事项变更;
(三)供销集团党委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议事规则,“三重一大”、违法违规经济责任追究等公司治理方面基本制度的废、改、立;
(四)供销集团人员编制及内部机构设置,经营班子成员的聘任或解聘、薪酬等,供销集团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的选任及变动,供销集团全资、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资产运营方面的以下重大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设立、撤销、合并全资及控股企业,公开上市,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
(二)股本比例占持股企业5%以上或资产评估价500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或转让,或导致实际控制权丧失的股权转让;
(三)评估价或账面净值200万元以上的产权转让;
(四)单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
(五)新增单宗土地或单体建筑物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租赁;租期超过五年的土地或房屋租赁;
(六)(六)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
(七)(七)从事股票、期货、期权、风险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业务。
第八条 财务管理方面的以下重大事项为报批事项:
(一)供销集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年度担保计划、薪酬方案、税后利润分配与亏损弥补方案;
(二)供销集团年度资金计划,包括年度投融资计划、资金使用计划(经营资金、资金拆借、理财业务、委托贷款等);
(三)供销集团年度预算方案、年度担保计划、年度资金计划的调整;
(四)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单笔200万元以上的不良资产核销;
(五)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2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
第九条 上级或本级相关规定新增报批事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经市社同意,供销集团可以申请新增报批事项。
第十条 以下事项为报备事项:
(一)供销集团经营方针、财务年报、年度发展目标和工作报告,审计、安全生产等专项工作报告;
(二)供销集团资产运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绩效考核、风险控制、安全生产等制度的废、改、立;供销集团全资、控股企业管理方面重要制度的废、改、立;
(三)供销集团经营班子成员的分工;供销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及其全资、控股企业经营班子人员的聘任或解聘;供销集团向出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等产权代表的情况;
(四)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资产评估价高于2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股权投资或转让;
(五)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评估价或账面净值高于10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产权转让;
(六)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单项投资额高于2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项目投资;
(七)供销集团大额资金存放情况;
(八)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单笔高于50万元、低于200万元的不良资产核销;
(九)供销集团对全资、控股企业绩效考核情况;
(十)供销集团及其全资、控股企业诉讼标的100万元以上的法律纠纷案件情况;
(十一)市社要求、社资委及市社相关职能处室商请或按有关规定应当报备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批的基本流程为“供销集团报请→社资委前置审核→市社党委会决定或审批”。
涉人事方面的报批事项,由市社政治处依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批应采用正式书面形式并装订成册,一事一册。
报批材料主要包括:
(一)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报批事项内容及解释说明;
(二)与报批事项有关的程序依据材料,如供销集团党委会会议纪要、董事会决议、监事会意见、招投标文件等;
(三)与报批事项有关的事实依据材料,如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审查意见、专家咨询意见等;
(四)市社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社资委应指定专人负责报批材料的接收、登记、审查,对于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供销集团补齐材料。
第十三条 社资委应根据报批事项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前置审核时间。
供销集团应根据报批事项实际情况,留足合理所需的前置审核、批准决定时间。必要时,可邀请社资委提前介入。
第十四条 社资委应认真负责对报批事项进行前置审核,经集体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
第十五条 报批事项经前置审核后,由供销集团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市社党委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就报批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报备事项的基本程序,可参照本章规定简化处理;报备材料主要为结论性材料,报备时间为作出结论后10个工作日之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供销集团及全资、控股企业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依法负责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社资委对前置审核意见建议承担相应的责任;市社对报批事项审批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供销集团及全资、控股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社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2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