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供资〔2021〕19号
各区县(市)供销社,社属各企业、培训中心: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0〕82号)精神,根据《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在全省开展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浙供合发〔2021〕12号),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供销合作社集体资产(以下简称社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集体资产权益、促进保值增值为目的,全面清查核实社有资产状况,健全管理制度,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提高社有资产利用率,切实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实力。
严格按照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坚持全面彻底、真实规范原则,全面摸清“家底”,确保清查核实结果真实准确。一是做到对象、范围、数据不重不漏,全面核实联合社本级资产、基层供销社资产、其他各类集体资产;二是全面核实企业户数、股权结构;三是全面核实资金账户、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各类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四是全面核实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
二、工作安排和内容
(一)清产核资时间
本次清产核资基准日为2020年12月31日。
(二)清产核资的对象范围
1.供销社本部(集体)。包括参公后保留供销社企业法人或虽无企业法人但参公前供销社名下留存的集体资产(参公后仅核算财政预算资金的机关法人不纳入)。
2.供销社直接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和拥有控制权的参股企业。
3.供销社所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4.股权结构符合供销社全资、控股和拥有控制权要求的基层供销合作社。
5.上述单位拥有控制权的出资企业及其子公司。
供销社使用、经营和管理的国有、城镇和农村集体企业(单位)不属于本次清产核资对象范围。
(三)清产核资重点内容
1.基本情况清查。按照产权和财务隶属关系,对列入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进行清查,摸清企业基本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成立时间、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单位、股权结构、经营状态、人员情况、历史遗留事项等。
清产核资基准日至清产核资工作开始前新设的企业,要纳入本次户数清查范围,但不需要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2.账务清理、资产清查。对各级供销社本级及社有企业的各类账户进行清理、核对,对其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清查、核实,以账面价值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通过实物盘点、函证、核对资料等手段,全面核实企业的资产财务状况,重点做好各类债权债务、投资、土地、房屋建筑物、账外资产的清查,以及有关抵押、担保、诉讼等事项的清理,确保企业账实相符。
3.明确产权和资产损益认定。对土地、房产等资产,及时做好不动产产权登记。对一时无法确定产权的,采取妥善办法解决。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企业内部认定程序,对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审核认定。
4.清产核资报表编制。各级各单位在清产核资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所获得的数据和资料,编制清产核资报表。清产核资对象如果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要求的,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5.专项审计及审核。本次清产核资,应委托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专项审计结果作为“三重一大”事项,经本级党委会审定后在企业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清产核资结果上报。每一个清产核资对象均应在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编制清产核资工作报告,并按股权关系逐级审核汇总,最终由属地联合社审核汇总并存档。各级联合社应编制本级企业总的清产核资工作报告,经党组织审定后盖章上报供销社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基本情况,基准日的资产及财务状况,清查出的重要事项,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全套清产核资报表等。
市供销社下属宁波供销培训中心和宁波供销集团公司及其出资的一级、二级企业必须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经合并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
7.数字化平台工作。根据省社统一建设的供销社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
8.市供销集团清产核资重点内容。市供销集团的清产核资工作,在做好前述7项工作的基础上,要对以下事项开展重点核查:
(1)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潜盈潜亏情况。
(2)改制剥离资产情况。
(3)担保、涉诉等或有事项。
(4)历年巡视、审计中披露和关注的整改事项。
(5)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公司结算卡管理情况、有无“小金库”情况。
(6)清理资产处置、资产管理相关现行制度。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清产核资按照省社统一部署开展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准备
1.各级各单位根据要求,研究拟订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人员并填报《清产核资工作联系人》(附件2),对本单位的出资企业、管理企业预先进行清查,做好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企业的确认与界定工作,对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填报《社有企业清查汇总表》(附件3),对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各类企业、组织填报《参股及代管企业清查汇总表》(附件4)。
2.市供销社本级各主体在6月25日前完成企业清查汇总工作。宁波供销集团公司负责集团公司本部及其投资企业的情况清查,审核汇总《社有企业清查汇总表》和《参股及代管企业清查汇总表》;供销社培训中心负责填报本中心的《社有企业清查汇总表》;江北供销社负责填报审核汇总所属基层社及其投资企业的《社有企业清查汇总表》和《参股及代管企业清查汇总表》。汇总表清单内的企业同时附上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电子版。
3.资产管理处牵头会同财务审计处、合作指导处汇总审核全市系统汇总表,并提出市本级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提交市供销社党委审核确定。
(二)组织实施
各级供销社根据省社制定的清产核资相关规则文件(另行下发)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完成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报表编制、专项审计等主体工作任务。原则上,各社9月底前基本完成专项审计及报告审核,未列入专项审计的单位9月中旬前完成清查并出具报告,10月20日前完成经审计后的清产核资数据合并汇总填报工作和数字化平台录入工作。
基层供销社和由联合社代为行使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基层供销社改制后剩余资产的清产核资工作由相应的联合社统一组织和实施,供销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集团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三)总结提升
各单位要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认真的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各供销社要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健全“供销社——社有资产授权运营主体——出资企业”资产架构,对本级社有企业及其社有资产按照合并会计报表要求,调整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和报表体系,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财务数据体系。各社要做好本地、本部门清产核资工作总结,并向当地政府进行专题汇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供销社是清产核资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级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清产核资工作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工作联系人,制定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要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工作班子,选择有经验的中介机构进行专业的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供销社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清产核资工作事项,并与地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充分沟通,取得相关部门的支持。
(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是省社统一领导,明确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统一程序、统一要求、统一质量。各级供销社要严格按照省供销社的要求规范操作,供销社之间加强工作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将工作进度、经验做法和有关问题的处理等信息互通、经验共享,确保清产核资工作顺利推进,按时完成。
(三)规范程序,严格审核。要将清产核资工作纳入“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清产核资对象范围确定、专项审计和审核结果、产权确定和资产损益认定、清产核资结果上报等重要节点工作,均要由各级党组织集体研究审议通过,专项审计结果还要在所属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上级社对下级社上报数据要在审核基础上进行汇总。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各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不得隐匿瞒报,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用途;不得转移、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社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划转、重组改制、担保抵押等重大事项;严禁弄虚作假,捏造债权、债务,涂改、转移或者销毁账目;不得抽逃企业资金;不得逃废、悬空银行债务和逃避缴纳税款;严禁突击花钱、分钱、分物,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联系人:金海良,电话:0574-89181577;
郑科达,电话:0574-89181572。
附件:1.宁波市供销社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清产核资工作联系人
3.社有企业清查汇总表
4.参股及代管企业清查汇总表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6月17日
附件1
宁波市供销社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 斌
副组长:戴建国、王文轩、郎文琴、王万有
组 员:郑科达、王露明、吴 军、金海良、陆杰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资产管理处承担,相关处室分工合作。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前期准备工作和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汇总等工作;财务审计处负责账务清理、专项审计、报表编制及数据录入等工作;监事会对市供销社清产核资工作全程监督;其他处室按照处室职责配合做好清产核资工作。
附件2 清产核资工作联系人 | |||||||||||||||||||
姓 名 | 单 位 | 职 务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邮 箱 | ||||||||||||||
社有企业清查汇总表 | |||||||||||||||||||
编制单位: | 2020/12/31 | 金额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 |||||||||||||||||
序号 | 单位全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单位类型 | 企业级次 | 成立时间 | 组织形式 | 出资单位全称 | 出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资本 | 出资比(%) | 社有权益比(%) | 经营状态 | 备注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
***供销社 | 0 | - | - | - | - | - | - | - | |||||||||||
填表说明: 1.根据清产核资范围,主要按产权和财务隶属关系,依照树形结构对所属各级企业进行逐行填列,其中省、市、县联合社填报第(1)-(6)行信息,其余单位所有信息均需填报。 |
附件4
参股及代管企业清查汇总表 | ||||||||||||
编制单位: | 2020/12/31 | 金额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 ||||||||||
序 | 单位全称 | 单位类型 | 成立时间 | 组织形式 | 出资单位(或管理单位) | 注册资本 | 净资产 | 出资比(%) | 社有权益比(%) | 经营状态 | 备注 | |
单位全称 | 单位级次 | |||||||||||
栏次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3) |
填表说明: |
抄送: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审计局。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6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