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供资【2021】34号
市社机关各处(室)、培训中心,宁波供销集团及各子公司: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供销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9月29日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体系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17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指导意见》(甬党发〔2016〕44号)精神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供销金字〔2018〕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发展基金)。为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发展基金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专款专用、结余结转、市场化与公益性相结合、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三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公益性与投资性相结合,以委托、购买服务和补助奖励为主要形式,用于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为农服务能力建设和为农服务事项。
第四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来源包括:市供销社本级社有资本收益、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捐赠资金、其他资金等。宁波供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供销集团)(本部)每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综合考虑非经常性损益和现金流等因素后,按不低于20%比例,注入合作发展基金,并纳入供销集团年度预算安排。2021年供销集团首次安排200万元,以后逐年按比例提取注入。
社有资本收益注入合作发展基金管理账户工作应在金额审议确定后的1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和为农服务项目建设、龙头企业培育、产业发展等方面,促进系统上下贯通、联合合作,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二)组织本级及社有企业、培训中心或联合其他单位开展为农服务活动(事项)、承担为农服务任务;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
(四)市供销社党委研究决定的其它为农服务事项。
合作发展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拨付高于项目总投入,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内容,不得用于财政保障的机关人员、日常办公、机关建设、机关专项工作支出(包括教育、会议、培训等)和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六条 设立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合作发展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由市供销社常务理事会领导,接受市供销社监事会监督。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分别由市供销社理事会主任、分管财务的理事会副主任和相关领导兼任,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财务处,由财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审议决定合作发展基金筹集使用管理重大事项,审批合作发展基金年度预算、决算和年度使用方案。合作发展基金提取、年度预算、使用方案等列入市供销社“三重一大”事项管理。
第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根据市供销社年度工作部署,提出年度重点支持项目,做好项目征集和审核,制定项目申报指南;起草编制年度预算和决算、年度使用方案;做好管委会审议、决策事项的筹备和落实工作;做好日常监督管理等。
第九条 市供销社机关各处室、供销集团及成员企业、培训中心和有关行业协会,每年年初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推荐和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查合格,报管委会批准后纳入当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内容。申请时应当详细说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项目金额和预期政策目标。管委会办公室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明确提出当年基金收入、支出额度或使用比例、具体项目和所需金额等内容。
第十条 合作发展基金实行单独建账、专户核算和管理。在市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银行账户未批准设立之前,委托供销集团代为建专户核算存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合作发展基金使用支付实行分类分级审签制度,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审批后,由供销集团办理支付手续。
(一)经管委会审议批准的预算内项目支出,一般由市供销社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的社领导审批后支付。但单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支出,需报请市供销社主要领导审批后支付。
(二)确因工作需要的预算外项目支出,事先需报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经管委会批准后办理支付手续。金额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的社领导审批后支付;5万元以上的,由分管财务的社领导审核,报社主要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十二条 合作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对申请合作发展基金的项目使用实施情况、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并向市供销社常务理事会报告。如发生影响项目实施的特殊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项目没有达到预期目标且不能说明充分理由的,取消下一年度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合作发展基金建立、使用情况,定期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接受派驻纪检监察组和财政、审计、巡视部门的监督,对合作发展基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和涉嫌犯罪的人和事,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合作发展基金具体申报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9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