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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关于调整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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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08-10
  • 发布:
  •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关于调整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的通知

    甬供党[2020]16号

     

    市社机关各处(室)、培训中心,宁波供销集团公司:

    根据市社领导班子调整及分工变动情况,经市社党委研究决定,对市社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责任范围和责任对象予以重新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责任内容

    (一)党委主体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廉政教育、制度建设、监督追责举措和办法,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部署和推动全年度工作落实,切实发挥党委在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统领作用。

    2.严明各项纪律。督促各级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做到令行禁止,确保党的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贯彻落实。

    3.扎实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积极开展廉政文化创建活动,增强干部职工的纪律观念和遵纪守法意识,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水平。

    4.改进作风效能。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5.完善惩防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及时堵塞各种漏洞,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6.遵守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及腐败问题。

    7.抓好班子自身建设,落实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德述廉述法等党内监督制度,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相关规定。

    8.支持纪检监察组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主 业,全力保障纪检监察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

    1.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参加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全局性工作的会议和活动,签批有关重要文件和材料。

    3.组织协调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时听取汇报,加强协调督办。

    4.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5.对市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教育管理。

    (三)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

    1.根据上级和市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抓好分管部门和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及时分析研究分管线和所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帮助指导解决存在的问题,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落实。

    2.认真履行惩防体系建设职责,做好责任范围内履职风险和廉政风险的防控工作,根据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要点的要求,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建立、健全和完善分管、联系单位党风廉政规章制度,预防违规违纪违法和损害市社形象的问题发生。

    3.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干部职工的管理、教育和监督,抓好分管、联系单位干部作风效能建设和执行力建设,提高群众满意度。

    4.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省、市相关要求,严格教育管理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政务、党务公开制度及党内监督条例,开好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5.对责任范围内的违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和纠正,有关干部的重大廉政情况和发生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主要领导和纪检组报告,并协助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二、责任人、责任范围和责任对象

    责任人:党委书记、理事会主任李斌

    (一)责任范围:市社领导班子成员。

    (二)责任对象:陈树生、戴建国、王文轩、郎文琴、王万有、崔存世、张战英。

    责任人:党委副书记、理事会副主任、二级巡视员陈树生

    (一)责任范围:政治处(直属机关党委),培训中心。

    (二)责任对象:王学兴、胡文庭、汤镇庆。

    责任人:党委委员、理事会副主任戴建国

    (一)责任范围:经济发展处、宁波供销集团公司。

    (二)责任对象:何良、陆杰辉。

    责任人:党委委员、监事会主任王文轩

    (一)责任范围:监事会、办公室。

    (二)责任对象:吴军、吴建裕。

    责任人:理事会副主任郎文琴

    (一)责任范围:合作指导处、资产管理处。

    (二)责任对象:王露明、余珊弘。

    责任人: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王万有

    (一)责任范围:财务审计处。

    (二)责任对象:郑科达。

     

    中共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                  

     

    中共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      2020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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