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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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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0-11-10
  • 发布:
  • 市社机关各处(室):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市社党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10月30日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机关财务管理与监督,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市供销社各项工作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结合供销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供销社机关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

    第三条  主要任务。编制并执行部门预算,严格国库集中支付,严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开展增收节支,依法依规理财,编制机关内部控制报告,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部门职责。财务审计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决算;负责预算内资金使用、管理;负责专项资金核拨,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评估;配合财政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编制本单位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负责会计档案、资料归档工作。

    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办公用品采购、后勤保障支出、机关人员住房补贴、办公用房等事项的管理。

    政治处负责机关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收入额等编制、签发工作;负责市供销社涉农培训项目资金细化预算编制、申报和绩效管理工作。

    合作指导处负责市供销社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处室工作相关的项目资金细化预算编制、申报和绩效管理工作。

    经济发展处、资产管理处负责与处室工作相关的项目资金细化预算编制、申报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参加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第三章  经费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六条  编制年度预算。市供销社机关年度预算由财务审计处统一编制,按照财政要求及时做好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各处室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增减因素,在财政预算编制规定的时间内(预算年度前一年9月上旬)书面提出下年支出预算。

    基本支出预算由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组成,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在政治处提供的人员基本信息的基础上,由财务审计处编制;

    项目资金预算由各有关处室根据年度工作和资金额度实际情况负责资金扶持项目计划安排,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财务审计处根据业务处室的提出的项目扶持计划,结合资金情况统筹安排,编制专项预算。

    财务审计处按照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下年度市供销社机关部门预算,提交市供销社党委会审定后,报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开展部门预算的公开工作,按预算公开的有关规定,财务审计处切实履行市供销社部门预算公开的责任,保证本部门预算公开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和规范。

    第七条  加强用款管理。财政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各处室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随意突破或变更预算指标,特殊情况确需追加或变更预算指标,由相关处室上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市供销社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批。

    第八条  财务审计处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编制决算报表。决算报表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与预算保持口径统一。财务审计处牵头,会同相关处室开展对年度项目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绩效进行绩效评价。并将市供销社机关部门决算执行情况向市供销社党委会报告,按规定进行公开。

     

    第四章  支出审批办法

    第九条  各项支出审批权限:1000元(含)以内须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办人为部门负责人时需经分管领导审批),经财务审计处预审,交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1000元以上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审计处预审后,由部门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审批方可执行。

     

    第五章  货币资金及凭证管理

    第十条  本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除过桥过路费、车辆年审费、交通补贴、伙食补贴和幼托费等特殊规定支出外,其他一律必须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个人不得借支现金。

    第十二条  严格票据管理。

    (一)现金、支票、票据必须存放于保险柜,银行账户印鉴由出纳与会计分别保管。

    (二)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将支票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签发空白、空头支票。收取外单位的支票,要严格审查,银行预留印鉴要清楚、准确,签发日期要相符,大小写金额一致,留持票人姓名、单位、电话号码以作备查。

    (三)严格预防盗窃支票或挂失支票行骗行为。

    第十三条  财政信息系统国库集中支付的Ukey由出纳与会计分别保管,并须定期更换密码,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有效。

    (一)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是具有各地财税部门监制章的正规发票或往来款票据,并盖有出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非正式发票、收据一律不予报销。原始凭证上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报销人应仔细核对相应的原始凭证,以免影响正常报销。

    (二)原始凭证必须按实际开立项目(或所购物品名称)及金额,真实、详细填写发票有关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等内容,对开具“办公用品、文具、日用品、书刊、考察费”等笼统内容的发票,须有具体项目用途说明并提供购物明细小票,否则不予报销。

    (三)原始凭证一律不得任意涂改。

    (四)原始凭证必须有本制度规定的经办、审核、审批人签字后予以报销。其中属一次性购置使用办公用品的原始凭证上需增加物品验收人确认签字。

    (五)公务卡支出还需提供公务卡支付凭证。

    (六)复印件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六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市供销社机关收入为财政拨款收入及其他收入。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市供销社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本单位基本户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资产、物品处置等收入。各项收入均应纳入市社财务审计处统一核算,统一监督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十六条  公用经费(包括机关离退休人员按政策和规定报销各类费用)。经常性日常费用支出:办公用品、电话费、水电费、报刊费、物业管理费等在勤俭节约的原则下按实列支。办公用品购买和报刊征订由社办公室统一办理,办公用品由专人保管。各处室根据需要领取办公用品,必须办理领取手续。购买各类实物的票据都要附详细的实物清单,且实物与清单要相符。对于非经常性但市有关部门政策规定的费用项目支出,办理支付手续时附上政策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如有政府采购费用支出,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市供销社机关的接待活动原则上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特殊情况报主任批准执行。公务接待费用标准按市政府公务接待有关规定执行,由市社办公室经办,由接待活动分管副主任审核。公务接待费必须事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批准,事后报销接待费用时,须提供《机关公务接待报销清单》、公函或电话记录单、餐费发票、刷公务卡的pos单、菜单等相关资料作为附件。

    第十八条  会议(含培训)费。市供销社组织召开的会议由市供销社党委会或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以处室组织召开的会议由分管主任决定,并向主任报告。由办公室或职能处室做会议经费预算,由分管主任审核。会议(含培训)费用报销实施“一会一报”制度,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账时须同时提供会议及会议费预算审批依据、会议或培训通知、参加会议人员签到名册、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差旅费。

    1.出差前应按规定填写《出差审批表》,处长及以上人员由分管主任批准,处长以下人员由各处(室)负责人批准。

    2.报销差旅费时必须提供《出差审批表》、《差旅费报销单》、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同时提供交通、食宿等原始凭证。享受车改定额补贴的人员需另附《宁波市定额报销区域公务活动报销审批表》。住宿费、火车票、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3.差旅住宿费标准按照“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国内住宿费标准”执行。

    4.交通意外保险由单位统一购买,不再纳入差旅费报销。

    第二十条  出国经费。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国,须经市供销社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事项由政治处负责办理,费用支出严格按政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资、奖金及各类津补贴。工资变化、奖金、津补贴等发放,由政治处签发发放通知,分管主任审核。

    第二十二条  托儿费按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报销凭据为省财政厅监制的政府非税票据或幼儿园(托儿所)开具的税务发票,托儿费报销由政治处审核签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由项目单位按照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开展项目资金申报,项目负责处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核,财务审计处根据审核意见按程序向市财政提交资金申报材料,经财政审核确认,完成资金拨付。

    第二十四条  上述经费支出及未列项目的各类经费支出均须严格按市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实物资产及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实物资产是指由财政拨款购入或其他部门拨入形成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含日常办公用品)。

    第二十六条  实物资产购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每年9月上旬相关处室应按需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分类核实后汇总编制次年的采购计划,报分管主任批准后,由财务审计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要求的购置行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办理。

    第二十七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汽车修理费、保险费、印刷费、租车费、会议费等支出,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次年政府采购计划,由办公室汇总,报分管主任审批后,由财务审计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内在实施政府采购项目时,须在采购日前月23日前告知财务审计处以编制采购资金计划及执行采购项目。

    第二十八条  实物资产的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处室和个人。办公室负责对机关实物资产进行登记,定期清查盘点,并设立台账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做详细记录,做到账实相符。办公室是市供销社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执行部门。

    第二十九条  根据办公设备配置、资产使用和管理等相关规定,超过使用年限或确实无法使用的,需办理报损、报废。应分别不同情况,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需要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相关使用处室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供销社党委会讨论同意,报市财政局核批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凡经批准报废、报损的财产残品,应交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核对、验收、并进行处理,变价收入应按规定提交财务审计处入账。

    第三十条  办公室每年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如有盘盈、盘亏情况,均应查明原因,及时通知财务审计处进行账务调整,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供销社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2月21日印发的《宁波市供销合作社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甬供财〔2014〕6号)和2017年1月13日印发的《市供销社机关公务支出审批、报销程序的规定》(甬供财〔2017〕1号)同时废止。如上级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0年10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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