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机关各处(室):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已经市供销社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8年9月25日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以下简称市社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宁波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具体措施》、《宁波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甬党办〔2014〕),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市社机关各类公务接待、组织召开会议活动,市社机关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市社机关公务接待工作的统筹管理。
第五条 严格公务接待审报制度,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区县(市)供销社人员来市社开展公务活动,可以采取提前电话告知等形式,并报业务分管领导确认。
公务接待不安排礼节性的辖区边界或跨地区迎送,张贴悬挂标语横幅,铺设迎宾地毯,路况不熟悉的可派一带路车。
第六条 重要公务接待活动。接待中央和国家机关副部级以上领导,省供销社副主任以上领导,兄弟省市供销社主要领导等来我社指导工作,考察调研等,由办公室和相关处室制定接待方案,报主任或分管主任审定。按照接待方案由办公室统筹安排接待,对口处室参与接待服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副部(省)级以上领导,省直部门正厅级以上领导,央企领导班子成员在浙部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来甬考察调研和出席公务活动,须提前报告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
第七条 各类会议和重大活动仪式。由市社组织召开的综合性会议,由办公室提出会务方案,经主任或分管主任审定后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各类专题性会议由相关处室提出会务方案,经分管主任审定后由相关处室组织落实,办公室配合做好会议室、用餐等服务保障工作(限市区内,市区外会议视情况而定);各类以市社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由牵头处室制定活动方案,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重要公务接待、会议组织和重大活动仪式实行经费报批制度,在实施方案中要列出经费预算,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
第九条 涉外接待活动,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活动的礼仪规定。
第十条 公务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根据来客级别和要求,按标准由办公室负责落实住宿的宾馆酒店,费用由客人自理。
第十一条 严格公务接待就餐及标准。
(一)市本级同城范围内从事公务活动的,不安排就餐;其他市域范围内来客确需就餐的,安排工作餐。各区县(市)供销社及基层单位来市社公出的,安排在食堂用餐或具备刷公务卡、银行转账消费条件的饭店用餐。
(二)市外来客接侍,按照市规定标准安排工作餐(或宴请)一次。
(三)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四)工作餐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上酒上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严禁超规格接待。
(五)严禁同城接待,严禁相互吃请。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用车。应当坚持轻车简从,提倡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和陪同人员。
各有关处室在接到接待任务后(包括各类会议、重大活动等),需要用车的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根据接待实际需要,向市公车服务中心提出租车申请,组织安排好接待用车。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业务洽谈等商务接待活动,坚持既勤俭节约又热情招待的原则,由宁波供销集团公司出面统筹安排,并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十四条 严格公务接待费结算。按照《市社机关公务支出审批、报销程序的规定》(甬供财〔2017〕1号),执行先审批、后接待、再报销的程序。
(一)公务接待结束后,承办处室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附件1)。
(二)公务接待费用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公务接待费结算实行“一次(一批)一结”,不得签单、赊帐或多个事项合并结算。
(三)严格报销手续。承办处室凭公函或通知、接待清单、接待费用票据、菜单等支出清单、公务卡小票等原始凭证,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原始凭证不齐全,未经批准或超标准、扩大范围开支的,财务部门不予结算、报销。
本规定第七条涉及的各类会议和重大活动仪式,报账时须同时提供会议通知、参加会议人员签到名册和相关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市社机关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考察调研等公务的差旅费用标准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和《宁波市供销合作社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甬供财〔2014〕6号)执行。
第十六条 不得在公务接待活动中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加强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总额控制。因承担临时重大工作任务等特殊情况,超出总额开支接待费用的,事先向市财政部门报批。
第十八条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列支渠道。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市本级同城范围包括海曙区、江北区、东部新城区域、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鄞州中心区。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财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3月31日印发的《宁波市供销合作社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甬供办〔2014〕17号)同时废止;上级如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接待对象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公务内容 |
接待时间 | ||||
接待方案及陪同人员 | ||||
费用开支 | 会场费 | 餐费 | ||
审 批 | 经办处室 |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8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