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现将《宁波市“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试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宁波市“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试点工作方案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
附件
宁波市“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
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试点工作,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2018年度全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主要工作目标》(浙分类〔2018〕3号)、《2018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试行)》(浙分类〔2018〕6号)、《宁波市垃圾分类七大专项行动》(甬分领办〔2018〕24号)和《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18-2022年)》等有关文件精神,推进分类工作标准化精细化,打造分类收运处理一体化模式,形成产业链闭环,特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建设目标
加快推进我市“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融合试点,推广应用“搭把手”一体化智慧回收体系模式,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创建具有宁波特色的“全品类、全区域、一体化+公共服务”的绿色智慧型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水平,在鄞州区姜山镇试点的基础上,将试点区域扩展至市中心城区垃圾分类示范区域,包括海曙区白云街道、江北区文教街道、鄞州区东柳街道、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和北仑区霞浦街道。其他区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试点区域,并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进行复制推广。到2020年,实现全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45%以上,为建设美丽宁波、名城名都、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作出贡献。
二、试点回收体系模式
试点回收模式为我市首创的“搭把手”一体化智慧回收体系,是以智慧物联网为核心的“全品类、全区域、一体化+公共服务”全链路回收体系,旨在打通线上线下回收生态圈,全面覆盖居民社区、企事业单位、商贸街区等主体,形成“一体化前端回收、智能化物流、集约化分拣和大数据平台”的回收链条,打造从居民源头分类投售、物流清运到分拣中心专业处理、直达终端利用的去“中间化”回收体系。
(一)一体化前端回收
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智能+物流”的前端回收服务网络。一是“人工回收”,建设固定回收站点设施,建设利用再生资源规划用房或集装箱改造的回收站点,提供人工回收服务;二是“智能回收”,投放配备智能物联网的回收设备,提供24小时无人值守的全天候服务,居民在智能回收设备自主投售;三是“物流回收”,配备智能回收车辆,对未设立固定回收站点或智能回收箱的小区实行定时定点物流回收。同时前端回收网点提供“线上+线下”和包括生活垃圾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全品类”回收,构建前端回收区域的“全覆盖、全品类”回收服务。
(二)(二)智能化物流清运
装备智能车联网密闭专用车辆,统一外观设计、配备车联网信息系统、搭载远程控制系统,实现回收资源的精准、快速回收和转运。对资源较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商超综合体等采取专车专线回收运输,对社区暂存服务点及商贸街区等采取智能派单、机动回收、远距离回收服务的模式。
(三)集约化分拣中心
建设区域化分拣中转中心,实施规范化集中作业,实现分拣堆放、大件拆解和转运仓储的三大功能,设计日分拣中转能力达到30-50吨/天。
(四)信息化大数据服务系统
以智慧互联网、车联网、物联网三个信息体系为基础,搭建完整的信息大数据管理服务系统,主要功能包括预约回收、线下回收点(设施)监控、回收价格信息公开、订单管理(订单推送、跟踪、统计、监管)等四大功能,并将系统纳入市再生资源回收“我要换糖”公共平台,实现回收数据全链条、全过程监控,便于政府各部门的数据查询统计、行业监管等。
三、试点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试点区域的回收基础设施场地由当地政府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试点实施企业负责场地建设和运行维护。
(一)回收站点(服务点)
回收站点(服务点)设施建设根据实地情况,采用人工服务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和改装集装箱式回收点)、智能回收箱和流动回收三种方式。
1.人工服务点。一是有再生资源规划用房的新建小区或能提供回收用房的小区,以回收用房设置回收服务点,统一设计装修,配备回收人员;二是无回收用房但可提供18平米以上空置场地的小区,采取旧集装改造为回收服务点(场地要求:长6米×宽2.5米×高2.4米,单个设备15平方米以内),统一设计装修,配备回收服务人员。
2.智能回收箱。可提供7平方米空置场地的小区,回收点采用智能回收设备(长4.5米×宽1.2米×高2.2米,单个设备5.5平方以内)。
3.以上条件均不具备的小区,采取智能回收车辆定时定点回收。
(二)分拣中转中心
以区县(市)为单位建设与覆盖人口数量相配套的分拣中转中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原则上单个分拣中心规划面积不小于10亩,土地提供方式可以采取租赁、行政划拨、出让等方式,分拣中心地点根据当地实际合理选择。
(二)(三)智能回收车辆
试点实施企业按收运需要投入相应的智能回收车辆,保障试点区域可回收物的快速清运和流动回收。试点所属区域相关部门协助试点实施企业办理回收车辆的交通通行和停放等相关手续。
三、资金安排
试点回收体系建设由试点实施企业负责,试点实施企业的前端回收网点建设争取市财政适当补助。
四、职责分工
(一)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试点工作方案,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建立运行监管机制,督促试点实施企业规范畅通回收、中转、分拣处理等回收环节。
(二)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与循环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
(三)属地政府。负责落实分拣中转中心的场地和项目总体规划。
(四)区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负责回收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工作。一是负责协调试点回收站点、分拣中心的设施建设工作;二是负责建立再生资源行业的从业资格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三是牵头开展试点区域再生资源回收专项整治工作,取缔无证无照回收等;四是督促试点实施企业正常运行回收网点;五是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五)区生活垃圾分类办。负责试点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一是配合统筹协调试点区域的街道、社区、社区物业、商业广场(综合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试点工作,并做好试点宣传工作;二是配合协调落实回收分拣中心场地,推进垃圾中转场地与回收分拣中心共建工作;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处理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各试点街道。负责试点综合协调和实施建设的落地工作。一是协调所辖小区回收站点场地的落实;二是督促区域内社区、商业广场(综合体)、企事业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确保本辖区回收体系建设全覆盖;三是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和宣传工作。
(七)试点实施企业。负责试点区域站点建设和设备设施的投运行工作。一是根据试点区域整体规划建设回收站点、智能回收箱和流动回收点,实行全品类回收;二是配备投放与回收区域相匹配数量的密闭式回收专用车辆,并配备智能车联网,确保及时清运和全过程监控;三是建设分拣中转中心,实现有效分拣和快速转运;四是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并建立回收服务考核制度;五是确保信息化大数据服务平台维护和正常运行,接入市再生资源回收公共平台。
五、试点进度安排
1.各试点单位分别于12月30日前向市供销社上报《宁波市垃圾分类示范区域回收站点项目建设进度表》(附件1);
2.2018年1月15日前,完成100个前端回收网点建设,实现试点区域回收服务设施全覆盖;
3.2019年1月30日前,试点区域“搭把手”回收分拣中心场地落实;
4.2019年2月28日前,各试点区域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办分别向市再生资源回收办和市生活垃圾分类办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市“两办”将组织考核验收。
附件1
宁波市垃圾分类示范区域回收站点项目建设进度表
示范区域(试点街道)名称:
序 号 | 小区名称 | 回收站点类别 | 建设进度情况 | |||
已完成 | 建设中 | 未开工 | 未开工原因及问题 | |||
1 | o | o | o | |||
2 | o | o | o | |||
3 | o | o | o | |||
4 | o | o | o | |||
5 | o | o | o | |||
6 | o | o | o | |||
7 | o | o | o | |||
合计 | 个 | 个 | 个 |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