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机关各处(室):
经市供销社党委研究,现将修改后的《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共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工作,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确保政令畅通。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委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保证党委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领导班子依法依章履行职责有机统一,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决定。
(五)在市委的领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六)坚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鉴别能力、战略思维能力、工作推动能力、持续创新能力和自我提升能力。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党委应当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党委会、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形式,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和供销社工作重大指导方针,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党委集体讨论和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决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市委决策部署的研究落实和情况反馈,直属机关党委和下属单位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全市供销社的重大工作部署、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和机关内部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领导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重大财产处置、重大项目安排、年度财政资金预算及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认真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加强供销社干部队伍建设,完善供销社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认真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上级党组织相关部署,加强供销社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 加强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职工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推动各项目标任务和上级党组织交办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七条 认真履行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委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委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委应加强对市供销社直属机关党委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党委应加强对宁波供销集团公司的领导和监督。供销集团董事会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遵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涉及“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应经党委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作出决定。
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八条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意识形态领域情况综合分析研判,及时有效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问题。加强意识形态阵地建设,强化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管控,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
第三章 政治纪律和组织原则
第九条 党委及其成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条 党委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格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党委每年至少要向市委作1次全面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执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指示、决定的情况,应及时研究办理并专题报告。
第十二条 党委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本单位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决策事项应当按规定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委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委成员要认真执行党委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党委每位成员应服从大局,自觉维护党委内部团结,互相扶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议,组织党委活动,签发党委文件。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受党委书记委托履行相关职责。党委成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分管有关工作,履行“一岗双责”职责。
第十四条 以党委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委成员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应当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传批审定。党委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应事先经党委审定或经党委书记审阅批准。
每位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所发表的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委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五条 党委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委将建立《党委会议事内容目录》(附件1),实行动态清单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党委作出重大决策,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征求和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集体讨论决定。
党委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党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委会议形式。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委书记临机处置,或经请示党委书记同意,由党委成员临时处理,处理情况应向下一次党委会议报告。
会议出席人员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会议可以请非党委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自己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党委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通报。党委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委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须按照以下议事程序:
(一)议题确定和通知。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和时间确定后,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
(二)咨询论证和征求意见。会议议题确定后,分管的党委成员及相关处室人员先要进行认真研究,准备好书面材料,交由政治处汇总转至参会人员;对提交会议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要在会前深入调查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方案,有些问题可提出两个以上方案供会议研究选择。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无特殊原因,任何人都不得在会上提出临时动议议题。
(三)酝酿讨论。党委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发言,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发言要简明扼要。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书记末位发言制,即书记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归纳讨论情况,提出明确意见,在征求委员意见后,形成会议决定、决议。
(四)形成决议。党委会议要在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归纳总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决议。党委会在讨论研究重大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讨论时如意见发生较大分歧时,除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议,在经过充分征求意见、形成基本共识基础上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可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示后再作决定。
第十九条 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党委成员及相关处室(单位)要分工负责,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并向党委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前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
党委会决定、决议在落实中遇新的情况不能按原决定、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党委汇报,可提交党委会议复议,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书记分别征求多数委员同意后作出调整,但应向下一次党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市社政治处负责党委会的通知、记录及会务工作,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名单、发言意见、决定等作如实记录;会议重要决定事项根据需要形成党委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党委会议讨论的内容、决定的事项,宜在党内通报的,应及时通报。
第二十一条 严格会议保密纪律,党委会议的内容,除经党委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公开发表外,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和扩散。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二十二条 认真落实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应根据上级部署和有关实际确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列席会议人员由党委书记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确定。
召开民主生活会,一般应按要求提前15天向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报告。会议日期、议题一般应提前10天通知各党委成员。
会议召开前,党委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上门走访等有效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和建议情况应分别向党委成员反馈或在会上通报。党委成员对照征求到的意见和自查出的问题,深入剖析不足;党委成员之间要互相交心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撰写发言提纲。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上,党委书记要带头发言。党委成员应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
民主生活会落实专人进行全面、准确、客观的记录,会后15日内将会议总结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民主生活会形成的资料在会后全部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对于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民主生活会的基本情况和整改措施要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予以通报,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认真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成立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党委成员为中心组成员。必要时可扩大到市社各处(室)负责同志参加。
中心组每月组织学习不少于一次,具体时间由组长决定。结合形势需要和重点任务、热点问题,由市社政治处拟定年度学习计划和相关专题,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二十六条 党委成员应自觉参加机关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汇报思想,倾听意见,接受监督。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党支部请假。
第六章 作风和廉政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党委及成员应当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同全市供销社工作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二十八条 党委成员必须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定,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九条 党委成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并切实研究和解决基层实际问题。党委成员到基层调研,要真正做到贴近工作,贴近群众,贴近实际。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去总结经验,又要到困难和矛盾多的地方去深入调研,解放问题。党委成员每年至少牵头1项重点调研课题,完成1篇以上调研报告。到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自觉遵守有关纪律规定。
第三十条 党委应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改进文风会风,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党委成员要减少事务性和应酬性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 党委及成员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制。党委对全社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党委书记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其他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党委应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决定全社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做到与行政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总结。
第三十二条 党委成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述法制度,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廉洁从政,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党委应积极支持驻社纪检组的工作,及时沟通有关工作情况,听取纪检组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纪检组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建立党委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可以与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等结合开展,对党委及成员落实本规则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应当每年开展1次。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不履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党中央精神、上级党委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党中央精神、上级党委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市供销社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16年6月16日印发的《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工作规则(试行)》及2013年12月31日印发的《宁波市供销合作社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1: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会议事内容目录
附件1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党委会议事内容目录
序号 | 类别 | 议事内容 |
1 | 重大决策事项 | 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及指示,研究决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工作措施 |
2 | 研究决定全市供销社系统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 | |
3 | 讨论决定全市供销系统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会议、活动,年度工作计划、阶段重要工作的举措及责任分工 | |
4 | 研究讨论以党委名义制发的重要文件和工作报告,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止 | |
5 | 重要人事任免 | 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并决定市社党委管理的干部的调整、配备、录用、培养、选拔任用、交流轮岗等事项 |
6 | 研究决定向市委推荐干部、后备干部人选 | |
7 | 研究决定干部试用期满考核后职务任免事宜 | |
8 | 研究提名宁波供销集团公司及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重要岗位人员 | |
9 | 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 |
10 | 重大项目安排 | 研究讨论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事项,宁波供销集团公司各类重大项目投资、开发、合作等事项 |
11 | 按相关规定,研究并决定大宗办公设施设备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等事项 | |
12 | 大额资金使用 | 研究决定单位年度财务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事宜 |
13 | 研究决定除有规定用途、规定标准、规定报销程序外的单笔5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 |
14 | 研究讨论宁波供销集团公司及子公司重大资金往来及年度信贷担保安排等事项 | |
15 | 请示报告事项 | 研究审议以市社党委名义向市委、市政府及全国总社、省供销社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
16 | 研究审议市社直属机关党委向市社党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 |
17 | 人事管理事项 | 按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市社党委管理干部的考核、奖惩、教育、监督等事项。 |
18 | 研究决定市社机关内设机构和下属单位机构设置、职责和人员编制等事项 | |
19 | 研究讨论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 | |
20 | 研究决定市社党委管理的干部提前退休、辞职、辞退等事宜 | |
21 | 班子自身建设事项 | 研究决定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事宜 |
22 | 研究审议党委民主生活会方案、报告 | |
23 | 研究审议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年度计划 | |
24 | 研究审议市社党委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报告 | |
25 | 研究讨论本单位党的思想、组织、制度、作风建设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识形态主体责任的重要工作、责任分解、工作措施 | |
26 | 研究讨论和票决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事宜 | |
27 | 机关党建工作 | 听取直属机关党委、纪委工作汇报,研究讨论机关党建工作及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
28 | 研究审议市社直属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组成人员及改选等事宜。 | |
29 | 研究决定党组织、党员评选推优 | |
30 | 研究决定党员党纪处分 | |
31 | 其他事项 | 研究讨论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相关工作 |
32 | 其它应当由党委讨论和决定的重要事项 |
中共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