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8年12月20日
附件
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再生资源回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是循环经济的重要环节,也是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重要抓手。为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减轻垃圾处理压力,促进资源利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及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浙江省分类办《2018年度浙江省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试行)(浙分类〔2018〕6号)、《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宁波市垃圾分类七大专项行动》和《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2018-2022年)》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我市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美丽中国先行区”奋斗目标,顺应垃圾分类、固废治理新要求和“互联网+ ”发展新趋势,大力促进回收行业转型升级,重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积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范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精准施策,强化财政政策引导和目标责任考核,有序有效有力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实现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走出一条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回收工作新路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府在政策制定、行业发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完善支持政策,为回收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激发回收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2.坚持着眼当前和立足长远相结合。针对当前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精准管用的政策和措施,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立足长远,坚持减量化、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为回收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3.坚持突出重点和兼顾全局相结合。以”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两网深度融合发展为切入口,以规范建设回收网点、分拣中心为重点,以推广先进回收模式和培育龙头企业为主线,以城市为主强化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着力构建与垃圾分类、固废治理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开创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新局面。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进一步健全,居民小区、行政村、商业街区普遍设置回收网点或物流回收服务点,全市规范化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物流回收服务点达到3800个左右;新建生活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面积30万平方米左右,年分拣能力达到150万吨;先进回收模式加快推广,“互联网+资源回收”的覆盖率达到90%以上,智慧物流一体化回收体系覆盖率达到80%以上;重点培育一批年回收规模 10 万吨以上的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再生资源回收总量达到 150 万吨以上,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总量达到25万吨以上,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国家、省相关要求。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源头回收网络。各区县(市)要以方便居民交售再生资源、促进垃圾减量为原则,大力采用智能物流一体化的“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回收模式,合理布局人工回收网点、智能回收站点和物流回收服务点,其中两网融合试点区域按4:3:3的比例进行设置。新建小区应配套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用房,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商场、学校等公共场所可设智能回收点或物流回收服务点。(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管局,各区县(市)政府)
(二)加强资源分拣利用。编制出台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专项规划,指导各区县(市)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根据再生资源回收量因地制宜建设分拣中心,满足当地再生资源分拣、仓储、转运的需要。其中,生活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年回收分拣能力不低于1万吨;生产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回收分拣能力不低于1万吨。各地闲置厂房可采取租赁等方式提供给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作分拣使用。鼓励现有再生资源分拣中心进行机械化、智能化改造,提升科学分拣功能,促进资源增值。规划建设具备加工、再制造、仓储、交易等功能的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综合产业园区,促进资源利用。(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供销社、市发改委,各区县(市)政府)
(三)加速行业转型升级。持续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升级,鼓励开展“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资源回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先进回收模式覆盖率达到80%以上。鼓励企业建设智能化回收信息平合,应用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等技术创新回收模式,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前端一体化、中端智能化、末端集约化的规范化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引导回收龙头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品牌为纽带,整编个体回收从业人员,提升回收行业分工协同能力,延伸产业链,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培育回收龙头示范企业,提高回收综合服务能力和行业组织化程度。(责任单位:市供销社)
(四)推广先进回收模式。鼓励区县(市)或街道(乡镇)采用“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资源回收”的先进回收模式,与回收主体签订战略合作协议,通过公开招标等形式购买服务。属地政府、社区和相关单位应为企业落实回收网点、运输车辆、分拣场地等提供支持。鼓励物业保洁员、垃圾分类专管员兼职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工作,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人员兼职垃圾分类指导员。各区县(市)财政每年应安排资金,用于辖区先进回收模式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等,促进先进回收模式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供销社,各区县(市)政府)
(五)强化产废者回收责任。深化快递业绿色包装试点,推广绿色包装,促进快递包装标准化、减量化。积极探索快递、啤酒生产等企业建立包装容器逆向物流体系,促进包装物循环使用。推行宾馆、酒店、KTV(酒吧)等经营者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回收协议,建立定点定时收运制度,提高包装容器回收利用率。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名录,落实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回收责任。(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社、市经信委、市旅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环保局)
(六)强化行业标准规范。加强再生资源回收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发布社区回收和各类分拣标准,适时更新发布再生资源回收指导目录。回收网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收购价格、统一计量工具、统一营业时间、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着装;再生资源回收收运车辆实行统一车型、统一外观、统一标识、统一登记注册。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倡导持证上岗。(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质监局、市公安局交誉支队)
(七)强化行业秩序监管。严厉查处回收利用再生资源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及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物品、收赃销赃等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再生资源回收各环节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企业。查处无照经营行为,禁止占道经营、乱搭乱建,规范市场秩序,营造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回收秩序。(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
三、加强政策引导扶持
(一)鼓励开展模式创新。根据垃圾分类总体要求,鼓励开展具有宁波特色的“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再生资源回收模式创新,重构优化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开展“搭把手”智慧物流型一体化两网融合试点工作,构建“全区域、全品类、一体化、智能型”全产业链回收体系,建设“人工+智能+物流回收”一体化的前端回收基础设施、智能化物流中转专用车辆、集约化分拣中转中心和大数据管理平台,促进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
(二)加大回收网点建设力度。对市级以上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试点工作的企业或已与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回收企业,街道(乡镇)、社区(村)可减免其营业房租金,或结合垃圾投放点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临时用房供其使用。对标准化回收网点或物流回收服务点,由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三)加大分拣中心建设力度。支持回收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的生活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支持龙头骨干回收企业进驻市静脉产业园进行分拣加工,优先支持建设年分拣能力不低于1万吨的生活性再生资源综合分拣中心。
(四)鼓励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活类低价值再生资源。对于回收生活类低价值回收物的企业,对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大件家具、废泡沫、废塑料(不含废塑料瓶)五类低价值可回收物,按实际回收量给予适当回收补助。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列入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内容,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政策保障。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指导督促机制,加强工作联动,依法依规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指导管理,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督查考核。市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地回收体系建设进展及绩效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有照回收网点和分拣中心,未按“拆一建一”原则进行补建的,由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通报。各地回收体系建设、回收绩效等情况纳入市“文明城市建设”目标考核体系;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纳入垃圾分类示范小区建设内容,并作为建设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的条件之一。
(三)加强行业自律。按照“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原则,切实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提高其服务会员的能力。行业协会要发挥桥梁作用,加强政策宣传、行业信息发布等服务,切实承担政府委托的规范标准制定、从业人员培训、统计监测等任务。积极倡导“规范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
(四)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再生资源回收的先进经验以及模式新、服务好、垃圾减量效果明显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网点、分拣中心,推动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形成促进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的良好氛围。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2018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