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市社机关收发文管理,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结合市社机关工作实际,现将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公文办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8年10月30日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公文办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机关收发文管理,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结合市供销社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供销社办公室负责机关公文办理的具体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公文。
第三条 市供销社公文办理原则上通过OA办公系统办理。涉密文件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章 发文办理
第四条 凡以市供销社名义行文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文审核把关的实施意见》等规定。
第五条 发文程序为:各职能处室拟稿→处室负责人初审核稿→办公室核稿→分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主任签发→办公室编录文号、打印文稿交发文处室校对→办公室付印、盖章、装订→办公室和发文处室配合分发→办公室归档。
第六条 发文拟稿。主办处室负责起草文稿,处室负责人对所拟文稿负责审核、校对把关。起草文件要观点正确,条理清楚,内容简明,格式规范;明确主送、抄送单位,是否信息公开等。
第七条 发文核稿。办公室对公文行文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等进行审核和修正。对不符合文种格式、架构散乱、错漏严重的文稿,退回拟稿处室并说明理由。办公室如对文稿做出较大修改内容,应与主办处室沟通。
第八条 发文会签。涉及两个及以上处室承办的文稿,由主办处室牵头协调、组织会签,形成文稿后,再走发文程序。
第九条 发义签发。市供销社发文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及班子成员签发。需要主任签发的发文,分管领导审核提出意见后,送主任签发;属于分管副主任及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副主任及班子成员签发,如有必要报主任签发。以下发文需由主任签发:
(一)凡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全国总社、省供销社的上行文一律由主任签发。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二)以市供销社名义制发的重要制度和重要规定、涉及全局性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等由主任签发。
第十条 公文起草及审核应注意事项。
(一)公文种类主要有决议、决定、命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请示、报告、批复、议案、函、纪要共15类。
(二)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三)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公文起草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上级文件精神,注意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五)公文起草要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要文种正确,格式规范;应明确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要注意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公文中的简称要规范,第一次出现时要使用全称,并注明“以下简称XX”字样。纸质公文严禁使用铅笔、圆珠笔等非存档要求的笔墨起草或修改文件。签发后的公文文稿原则上不得再作修改。
第十一条 市供销社党委、市供销社直属机关党委公文拟别和行文流程,按照以上发文办理相应条款及程序办理;宁波供销集团公司制发公文参照执行。
市供销社党委发文签发人为党委书记;市供销社直属机关党委发文签发人为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宁波供销集团公司发文签发人为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第三章 收文办理
第十二条 公文签收和登记。所有来文,包括邮寄公文、电子公文、来信来函等,由办公室收发人员统一签收,按规定进行收文登记、分类,并上传OA办公系统。
第十三条 公文初审和传阅。办公室主任根据来文内容,按市供销社领导和各处室职责分工,送市供销社领导阅示批较,或转相关处室阅办。其中重要文件、办件短信提醒。需要及时办理的急件,可先书面转交相关领导或相关处室及经办人。
第十四条 公文承办。承办处室及人员应根据市供销社领导或办公室或处室负责人签批的意见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十五条 公文催办。办公室要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流转去向和办理进展情况,根据市供销社领导签批意见督促承办处室按期办结。办结的公文应及时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 办理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应严格执行《市委领导同志批示件“马上办”工作规则》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随接随办、急事急办,力求做到“当日事当日毕”。
第四章 公文管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各处室应当把需要归档的公文及重要材料及时收集、整理后移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规定,及时分类组卷,接年度整理归档。干部人事档案、财务档案等由相关处室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涉密公文的接收、传阅、保管、归还或保存管理、销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纪委监委驻市粮食局纪检监察组。
宁波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8年10月30日印发